政府采购中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广泛使用的设备,政府采购招标部门、主管部门基于效益、成本的原则,将基层需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核算流程如何操作,从而既符合制度要求,也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本文从实际出发,将实际在做的工作中这类特殊事项,结合会计准则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内容,提出处理问题的一些想法,以供同行参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目录管理,对目录内的采购业务实行政府采购。
例如,某主管单位和他的下属单位在现行体制下实行业务管理,在对设备做采购时,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招标部门的要求对下属A、B单位采购设备做集中统一采购,这样的一种情况由于主管部门是代为采购,因此基层单位需要先将款项汇给主管单位来集中采购,或者主管单位先垫付资金采购,待设备到达之后,分发给下属单位时,再向下属A、B 单位收取款项,该类业务怎么样做核算。对于主管单位来说,承担集中采购职能,采购完成后,将设备提供给下属单位。由于是代采购业务,主管单位不需核算购入固定资产业务,实质是受托代理业务。
(一)基层单位先将款项汇给主管单位,采购完成后,将设备提供给下属单位,由于是受托代理业务,主管单位不需核算购入固定资产业务
1.主管单位分别收到下属A、B单位代采购设备款70000元和90000元时
4.对于下属A、B单位来说,将采购款汇至主管单位时,通过“预付账款”科目等科目核算。如A单位业务:
(二)主管单位先垫款办理集中采购业务,基层单位收到代购设备后,将代垫款项汇给主管单位,这是受托代理业务,主管单位不需核算购入固定资产业务
3.主管单位分别收到下属A、B单位代采购设备款70000元和90000元时:
4.基层单位的会计处理,主管单位先垫款采购,当收到设备时,根据入账资料安排付款,如A单位。如需安装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集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然后分配给基层单位使用
对于实行垂直化管理的单位,如税务、教育等部门的人财物权统一在上级部门,形成垂直化管理。基层单位的资产采购权全部集中在上级主管部门,基层单位需要的设备器材均需通过上级部门来统一编制部门预算、统一购买、统一结算,再分发给各个基层单位。上级部门和基层单位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要重新依据业务流程做到合理账务处理,以满足日常核算的需要。这种情况下,资金的预算、资产的购置都是主管部门办理的,现实中有些主管单位在资产购入时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分配给下属单位时只要求打领用单,将基层单位领用的资产与本单位科室一样处理,这会造成资产的核算与使用、日常管理脱节,将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混为一体。这既不利于资产管理,也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在不同的会计主体间分别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入、处置核算。
仍如上例主管单位根据基层A、B单位的需要编制专项资产预算,A、B单位采购设备款70000元和90000元,设备不需安装。
3.基层单位收到设备时,应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单、财政部门处置审批单做资产入账处理。如A 单位业务:
如上例主管单位根据基层A、B单位的需要编制专项资产预算,A、B单位采购设备款70000元和90000元,设备需安装。
由于设备需基层单位安装后才能用,主管部门采购的主要是设备部件及相关配件,也不属于单位自己安装使用的资产,因此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3.基层单位收到设备、配件时,由于需安装,应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如A 单位收调拨的设备、配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