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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能否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来源:波球体育在线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3-15 09:40:35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很多,比如工资条、工作证、门禁卡等(参考阅读: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是就不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呢?NO!),但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能否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呢?我们的角度来看一则案例。

  2013年5月21日,王某称其入职C保安公司,入职后被派至建行的洋桥数据中心做保安,2013年11月18日离职。

  2021年3月16日,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王某与C保安公司在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5月1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就其主张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为证,王某称该报告有记载其在C保安公司工作过,当时自己办理了华夏银行的信用卡,由银行工作人员到办公地点向其了解了工作单位后填写上报的。《个人信用报告》记载被查询者为王某,个人基础信息中居住信息表格显示:“……4.居住地址×,居住状况租房,信息更新日期2013.09.17,数据发生机构名称华夏银行。”职业信息表格显示:“1.工作单位×保安公司,单位地址×,职务其他,信息更新日期2018.01.14,数据发生机构名称兴业银行;2.工作单位××大厦,单位地址××大厦首层,职务其他,信息更新日期2016.10.18,数据发生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3.工作单位××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职务一般员工,信息更新日期2015.03.05,数据发生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4.工作单位××保安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号驻建设银行北京洋桥数据中心保安,职务一般员工,信息更新日期2014.04.01,数据发生机构名称交通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明细显示2013年9月17日华夏银行发放贷记卡……2014年4月1日交通银行发放贷记卡……报告说明处记载:“1.本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依据截至报告时间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信息生成。除查询记录外,别的信息均由相关机构提供,征信中心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承诺在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C保安公司对《个人信用报告》称工作单位信息系由王某自己向银行陈述填写的,不具有真实性,其公司未查询到王某的工作记录。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王某要求确认与C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并非债权或其他财产权请求权,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对C保安公司关于王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越仲裁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就王某是否在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与C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节,王某提交的证据仅有《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虽记载王某的工作单位曾为C保安公司,但该条工作单位的记录对应的信息更新日期为2014年4月1日,数据发生机构为交通银行,与王某所陈述的上班时间及华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上报的内容存在矛盾。并且该报告亦载明,征信中心不保证除查询记录外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王某职业信息表格还显示有“××大厦”的工作公司名称,显然表格中其工作单位并未作准确记载。现C保安公司不认可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对其诉讼请求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在一审期间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个人信用报告》,尽管其更新日期、数据发生机构与王某陈述不一致,但工作公司名称、单位地址与王某主张的一致,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C保安公司虽提出反驳上述主张的答辩意见,但未对该公司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由该公司提交2013年度工资表,以证明王某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就王某要求确认与C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C保安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本院认为,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并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王某主张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其与C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报告时间不同的两份《个人信用报告》。本院认为,两份报告虽记载王某的工作单位曾为C保安公司,但两份报告关于C保安公司部分内容的记载不一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报告内容亦载明征信中心不保证除查询记录外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王某主张相应信息系其办理信用卡时所申报,银行对办卡人工作单位的记载情况欠缺公信效力。鉴此,本院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王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C保安公司是否提出反证,均不影响举证责任的承担,王某要求C保安公司提交2013年年度工资表以证明王某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即企业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从属性。即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属于企业,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业务相关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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