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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范文欣:“数字劳动”在何种意义上具有生产性
来源:波球体育在线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4-13 03:11:25
 

  辨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要以雇佣关系作为判定“数字劳动”进入价值关系的前提,进而以资本增殖作为辨析“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只有区分本质意义与衍生意义的生产劳动,才能具体地讨论“数字劳动”在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分割中所起的作用。在讨论“数字劳动”生产性的过程中,对于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性的考察,不能混淆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与物质规定性。

  新兴的数字技术重塑了全球经济结构,深刻改变了当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数字劳动”这一新型劳动形态应运而生。“数字劳动”主要指以数字技术作为关键劳动资料,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劳动。当前学界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的观点,在他看来,“‘数字劳动’是涉及数字传媒技术和内容生产的广泛范畴”,[1]351普通用户的平台活动也成为参与资本增殖的劳动,生产劳动范畴在“数字劳动”的研究中不断被“泛化”。意大利自治主义者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与迈尔克·哈特(Michael Hardt)甚至提出,“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以及生产劳动与再生产劳动的区分,一直以来都存在疑点,现在则应该被完全抛弃”。[2]在他们看来,今天的社会生产在工厂内外平等进行着,生产工人与非生产工人的社会界限已然消失,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在当代资本主义批判中已经过时,需要拓宽生产劳动的外延以适应时代发展。面对这些质疑与攻讦,需要回到马克思考察生产劳动范畴的原初语境,明晰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指向。

  既有关于“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分析“数字劳动”在当代资本主义中的价值创造过程,从剩余价值的生产方面考察“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价值化问题;二是基于“数字劳动”的构成要素与产品特点,以“数字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作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讨论何种“数字劳动”具有生产性;三是聚焦“产消合一数字劳动”,考察资本对这一非雇佣劳动的“实质吸纳”。既有研究成果为进一步辨明“数字劳动”在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创造与资本增殖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与方法论启示。然而,囿于研究焦点与理论视角,既有研究较少地以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作为辨明“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理论视角,未能基于“数字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从资本运动整体考察“数字劳动”在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分割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基于此,辨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需要厘清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的内在逻辑,进而运用这一理论回应何种“数字劳动”具有生产性、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了生产性等问题。

  马克思所考察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处于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中的劳动,在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中,人与人之间通过商品价值关系连接起来。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商品本身就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二重属性,这种二重性根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以及生产价值的抽象劳动,前者为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后者为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从劳动二重性方面出发,“劳动的这种物质规定性同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丝毫没有关系,相反,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3]143 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而非物质规定性得出的,生产劳动的本质同劳动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无关。在奈格里与哈特看来,由于后工业时代的生产劳动正在向非物质化趋势转变,“用于计算劳动和价值的概念——如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正处于危机之中”,因而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正趋于失效。[4] 事实上,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划分是基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且“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划分自身具有模糊性,并非严格的政治经济学术语。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畴并不是在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层面上使用的,而是基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资对立与阶级对抗。在马克思以前,重商主义、重农学派、古典经济学家以及庸俗经济学家都曾就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做出研究,因他们的阶级立场与研究方法所限,未能科学地认识这一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两种见解:一是“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的劳动,二是“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的劳动。[5]这两种自相矛盾的定义直接混淆了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与社会形式规定性,忽视了生产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语境,将生产劳动当作了适用于一切经济社会形态的经济范畴。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劳动始终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范畴,表征了劳动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中的存在方式,因而对于生产劳动范畴的考察必须始终基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斯密所谓的适用于一切经济社会形态的“生产劳动一般”是根本不存在的。

  一种劳动要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首先必须进入价值关系之中,而劳动进入价值关系,是通过雇佣实现的。雇佣是在流通领域进行的一种交换,通过这种交换,雇佣工人才能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资本家,从而维系自身生存。这种交换之所以能顺顺利利地进行,首先必须是劳动力的卖者作为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动者始终拥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从而有权利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其次,劳动者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换取维持生命活动所必要的生活资料。在这里,劳动力被当作一种“商品”出卖,劳动进入到商品的价值关系之中。不同于其他的商品,劳动力本身不该成为商品,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被当作了一种“物品”被出卖,因而它自身本不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二重属性,它的价值只能从它被当作“物品”的角度来衡量——由维持劳动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衡量,劳动力只是在整个社会的商品化语境中成为一种衍生意义上的商品。对于资本家而言,雇佣工人不是“人”而是劳动力,雇佣工人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能创造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资本家通过占有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使用权从而无偿索取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雇佣劳动是生产资料的准备环节,资本一旦雇佣了劳动,劳动便从属于资本,这是生产剩余价值以此来实现资本增殖的前提。然而,在马克思所处的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并非只存在单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代表彻底消灭了其他的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社会残存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劳动为例,说明了在形式上还未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劳动并不在生产劳动问题的讨论域中。

  在当前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中,对于并不具有雇佣关系的“产消合一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争论较多,观点不一。“产消合一数字劳动”源自传播政治经济学家达拉斯·斯麦兹(Dalls Walker Smythe)的“受众商品论”中的“受众劳动”概念。“受众商品论”的核心思想是“垄断资本主义下免费收看电视节目的观众实际成为接受精准广告投放并购买商品的受众,受众一方面花费收入购买了特定产品,另一方面也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6]在此基础上,西方学者提出当前“受众劳动如何商品化”的问题实际变成了“‘数字劳动’如何商品化”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最具代表性的是福克斯的观点。在他看来,“当代资本主义的工厂不再局限于雇佣劳动的空间,而是延伸到日常生活中,如Twitter, YouTube等平台的用户活动也为资本创造价值”。[1]107当代资本主义已经破除了传统的雇佣边界,数字平台的运营商无时不刻地监视着用户的在线活动,在与第三方广告商的共谋中逐渐将用户的“个人消费”转变为“生产消费”,“运营商与广告商的费用与收入并不直接依赖于广告产品与服务的实际购买,而是取决于用户对广告的点击次数”,[7]平台用户的在线活动源源不断地为资本进行着具有生产性的劳动。伴随数字平台的发展,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原创内容已然成为普遍的日常活动,由此引发了“平台用户成为服务于资本增殖的劳动者”“用户数据成为了商品”“用户活动是生产性劳动”等一系列争论,对这些问题,需要依据这些“数字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分情况做具体讨论。

  普通平台用户的活动,比如用户在Facebook, Twitter, YouTube, Instagram等平台发布自己的日常照片、视频等,其初衷是为了借助数字平台做社交而非以此谋生或牟利。用户使用数字平台前须在“用户条款与隐私协议”一栏中勾选“同意”,这些条款和协议中包含平台可以在用户活动中自动收集、储存和使用用户数据的要求,若用户不同意提供有关数据则没办法注册使用平台。用户在使用平台时不可避免地会被平台采集数据,平台能借助算法分析出用户的个人喜好、倾向、身份等,再将这些数据分析结果打包出售,从而向用户精准投放商品广告,引发消费欲望,刺激消费需求,资本借此实现增殖。因而这一些平台用户被称为“产消合一者”。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数据作为这种数字劳动的产品是附带的,数据仅充当潜在的商品,还未成为线]数字平台最初收集的用户数据只能被视为原料,这种数据原料还要借助人工和算法来加工处理才能够被当作商品出售,资本才能借此实现增殖。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用户与资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用户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但是这些用户一旦被资本雇佣,或是在平台直播、视频等中推销商品,或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平台发布内容吸引观众以获得打赏等,那么这种“数字劳动”便参与到了资本增殖过程之中,从而对于雇佣它们的资本而言具有了生产性。

  辨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首先要判断这种“数字劳动”是否被雇佣,有没有进入到价值关系之中。普通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并不存在雇佣前提,这种劳动甚至在形式上都还没有从属于资本,没有被纳入资本主义生产之中,因而根本不在讨论“数字劳动”有没有生产性的范围内。普通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涉及资本的“超经济强制”,需要从资本向非资本主义的扩张角度加以考察。在数字技术进步的基础上,传统的劳资关系场域实现了时空拓展,出现了“弹性雇佣机制”,这使得“资本对全球生产性劳动的剥削可以产生全球剩余价值池”。[9]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表面上为劳动者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劳动方式,使劳动者自以为挣脱了资本的锁链,拥有了更多的自由时间,实质上劳动者始终由“雇佣”这条看不见的线牢牢地系在资本家手中。“传统机器大工业时期累积着无知、贫困、粗野的‘血汗工厂’正逐步演化为数字化浪潮下更为隐蔽和严密的‘技术牢笼’”。[10]通过“弹性雇佣机制”,资本一方面调动了劳动积极性,加强了劳动意愿,增进了情感认同;另一方面调动了全世界内的劳动力资源配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里资本权力看似被弱化,实则对劳动者的剥削与压榨更严重了。“弹性雇佣机制”的出现并未改变资本逻辑的实质,借助柔性手段加深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并不是数字化时代资本的新把戏,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从一开始就以强制与柔性手段的结合实现恩威并施,将劳动者紧紧地掌控在手中。“在数字化的不稳定条件下,‘零工’的出现使得劳动者的工作、身份和生活变得模糊,劳动者往往处于无法注销或关机的境地”。[11]“弹性雇佣机制”是资本借助数字技术实行的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用工模式,相对于传统的雇佣机制,“弹性雇佣机制”作为一种“非正规雇佣”更加难以保障劳动者的自身权益。这种灵活的雇佣机制对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与目的而言无非是“换汤不换药”,并没改变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关系,其背后的最大受益者仍是资本。

  通过雇佣,劳动已确定进入了商品价值关系之中,然而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并不是生产商品价值,而是为了获取剩余价值以此来实现资本增殖,商品生产只是获取剩余价值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劳动一定是雇佣劳动,但却不能反过来推断雇佣劳动一定是生产劳动,因为“当购买劳动是为了把它作为使用价值、作为服务来消费,而不是为了把它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并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去的时候,这种劳动就不是生产劳动,雇佣劳动者就不是生产工人”。[12]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劳动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雇佣劳动是同作为货币的货币相交换的劳动,第二种雇佣劳动是同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的劳动。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后者才是生产劳动,前者是同生产劳动相对应的非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是作为“服务”被购买的,它的特殊使用价值是为购买者提供服务,而不是为了生产出多于自身价值的价值。换言之,非生产劳动用于个人消费,目的是为满足个人需要;生产劳动则用来生产消费,旨在实现资本增殖。

  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出发,“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3]136在资本家看来,生产劳动对资本的特殊使用价值在于资本家在生产的全部过程结束后能获得多于劳动力价值的增量即剩余价值,因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生产性”是对于资本增殖而言的。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出发,生产劳动范畴的“生产”一词,“特指一种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的资本增殖关系的生产性劳动场境”。[13]生产劳动是生产财富的劳动,而财富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中具有不一样的表现形式,对于商品经济而言,生产出价值的劳动即为生产劳动,但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言,必须要生产出剩余价值才能成为生产劳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本质是实现资本增殖,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它反映了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矛盾关系。货币本身就具有执行资本职能的潜能,一开始只是作为自在的资本或可能的资本,这种潜能变为现实是通过雇佣劳动实现的,只有当劳动力成为商品时,货币才在现实中执行了资本职能,劳动力才作为可变资本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生产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质在雇佣劳动中的具体再现,正是资本通过雇佣这一看似平等的形式“等价交换”了生产工人的劳动力,从而“合理地”占有了具有生产性的劳动,才使得资本在表面上具有了生产性的假象,而马克思对于生产劳动范畴的考察则揭示了资本的伪生产性这种颠倒性假象的实质。

  首先,分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需要在雇佣劳动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劳动者被雇佣的目的,唯有实现了资本增殖的“数字劳动”对资本主义生产而言才是具有生产性的,因而对“数字劳动”有没有生产性的判断完全是从资本家的角度进行界定的。在资本家看来,如果“数字劳动”不是以资本增殖为目的被雇佣,而是单纯地同货币相交换以满足需要,这种“数字劳动”同货币相交换的就是劳动的特定使用价值,货币在这里没有执行资本职能,这种“数字劳动”与资本主义生产便不具有内在一致性。举例而言,政府部门技术人员维护官网系统的劳动、政府雇佣主播进行公益助农直播的劳动、个体网络作家撰写小说的劳动等,这些劳动之所以被购买是为了把它们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政府雇佣技术人员是为了官网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政府雇佣主播进行助农直播是为了借助主播自身的影响力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个人付费阅读网络小说是为了个人娱乐消遣……这些“数字劳动”是由于它们的特殊的使用价值被当作“服务”被消费,而不是由于它们的使用价值能创造出交换价值而被消费,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存在资本增殖,因而它们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而言是非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由于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性是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得出的,劳动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并不影响对劳动有没有生产性的判断,因而“同一种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14]332上述作为非生产劳动的“数字劳动”如果不是被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被雇佣,而是为实现资本增殖被用作生产消费,这些“数字劳动”对于雇佣它们的资本而言便成为了具有生产性的劳动。

  其次,在讨论“数字劳动”生产性的过程中,需要明晰数字技术在劳动的组织形式与技术基础层面对资本增殖产生的作用。马克思在十九世纪已然注意到了科学技术在资本增殖中产生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对资本从属方式的改变。在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阶段,雇佣工人作为单个工人进行生产劳动,他们的劳动还属于以自身经验为技术基础的行会劳动。伴随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应用,分工体系下的雇佣工人不再作为体力和脑力相结合的整体单独从事完整的工作,而是作为局部工人结合成“总体工人”参与资本主义生产。“总体工人”中的每一个局部工人完全物化为“总体工人”的零部件进行片面的对象性活动,实现了从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转变,劳动对资本进入了实际从属阶段。概言之,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强调的是劳动同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的对立状态;而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强调的则是资本对劳动的组织形式与技术基础的改变。在新兴的数字技术背景下,数字平台以强大的规模效应将“不同地域和部门中具有相似逻辑的经济活动都集成到同一数字平台上进行,同一套硬件、软件和管理组织取代了原来分散的经济组织”。[15]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原有的产业活动借助数字平台得到了整合与重塑,基于数字平台的“数字劳动”组织形式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数字平台以实时精准的数据采集与传输能力、发达的数据处理能力集成了全球的生产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本增殖。然而,“由数字中介塑造的资本主义旨在将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作为权力控制与获取剩余价值的工具”,[16]数字技术带来的劳动组织形式与技术基础的变化并没改变资本主义生产与再生产的本质规律,资本增殖依然是隐匿在技术变革背后的深层逻辑。

  再次,关于“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讨论虽然直接关涉资本增殖问题,但却不意味着剩余价值可以脱离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价值与剩余价值必须要凝结在对象化劳动即商品之中,如果没有生产出商品,雇佣工人的活劳动便没办法实现对象化,因而只能是一种对象性活动。从劳动二重性方面出发,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过程作为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的统一,意味着剩余价值生产以价值生产为前提,而价值生产又必须要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能脱离劳动过程而单独存在。以数字平台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运用极大地加速了资本增殖,例如以数字平台为中介的网络直播带货非常大程度上缩短了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时间,提高了资本周转速度,数字平台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机器”扮演着不变资本的角色。伴随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资本有机构成逐步的提升,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相对减少,但这并不代表数字技术成为了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自动化工厂在当前的资本主义生产中愈发普及,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工厂都变为了无人的自动化工厂,这与马克思所考察的“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直接相关。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若是所有的雇佣工人都被自动化机器取代,那么所有的雇佣工人都将沦为相对过剩人口,资本家无法将人们的需要转化为有效需求,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难以售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濒临崩溃。“由于生产性雇佣劳动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一个完全自动化的生产活动不会生产任何新的剩余价值,而只是转移了不变资本的旧价值”,[17]雇佣工人的活劳动依旧是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唯一生产要素,作为不变资本的“数字机器”生产的只是使用价值。如果混淆了使用价值同价值、剩余价值生产的区别,误将数字技术视为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无疑陷入了“数字拜物教”的迷思,重新再回到了“资本具有生产性”的错误观点,从而走向反“劳动价值论”的歧途。

  基于前两个层次的讨论,已经明晰了“数字劳动”有没有生产性,本质上是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层面进行界定的。在此基础上,需要区分“数字劳动”在何种意义上成为了生产劳动,具体地讨论“数字劳动”在实现资本增殖中所起的不同作用。

  在马克思看来,“产业资本是唯一的这样一种资本存在方式,在这种存在方式中,资本的职能不仅是占有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而且同时是创造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18]在资本主义社会总资本中,产业资本具有“生产”剩余价值的独特性,其他资本只能分割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对于马克思当时所考察的产业资本支配的物质生产领域而言,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资本主义物质生产领域中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是本质意义的生产劳动,因而马克思在考察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性时,除了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层面将生产劳动定义为实现资本增殖的劳动外,还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层面基于生产工人的角度给出了一个关于生产劳动的补充规定:“生产工人即生产资本的工人的特点,是他们的劳动实现在商品中,实现在物质财富中”。[14]340 尽管产业资本所支配的产业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但并不代表只有产业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社会生产始终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竞争使得不同产业的利润率实现了平均化,形成了“一般利润率”。基于“一般利润率”,不同产业的资本依据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比例的大小获取相应的利润,从而使价值与剩余价值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转化为了生产价格与平均利润,价值形式发生了转变。在社会总资本中,除了产业资本外,商业资本、服务业资本的雇佣劳动虽然没有实现对象化劳动,劳动的结果不是商品,但是商业劳动、服务业劳动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也取得了相应的商业价格与服务价格,这种价格并不是价值的表现,只是资本主义经济现象。商业劳动、服务业劳动没有直接创造剩余价值,但却为雇佣它们的资本分割了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因而这些劳动对于雇佣它们的资本而言也是具有生产性的,这是衍生意义上的生产劳动。

  当前的“数字劳动”中,作为本质意义的生产劳动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网络专业技术人员的“数字劳动”。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通常被称为“码农”,他们主要是做软件设计、程序开发以及系统维护等劳动,即借助数字技术设备、以数据为原料生成面向用户的数字化产品。作为一种资本雇佣劳动,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的“数字劳动”凝结在数字化产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中,服务于资本增殖。资本借助数字技术不断突破“码农”的生理和心理极限,“多劳多得”的考核制度激励着“码农”自愿加班,出现了盛行于互联网公司的加班文化,“码农”们“夜以继日地坐在键盘前工作,完成不计其数的幕后任务,只为使应用程序更加智能”。[19]资本在更大程度上吮吸着劳动者的活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边界日渐模糊。借助数字技术,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为资本家带来了远超于传统实体企业的巨额营收,微软、谷歌等互联网公司慢慢的变成了了全球领先的超级市值公司。二是以数字平台为中介的运输劳动,比如资本雇佣的快递员、外卖员的劳动。在马克思看来,运输业属于物质生产领域,“凡是适用于其他一切物质生产领域的,同样也适用于运输业:在这样的领域里,劳动也体现在商品中,虽然它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并不留下任何可见的痕迹”。[14]343 运输劳动的对象化产品是实现了运输物的位移,具体表现在商品的交换价值之中。当前遍及日常生活的快递员和外卖员的劳动无疑是马克思笔下的运输劳动的升级版,诸如UPS、FedEx、DHL等企业的快递员与Uber Eats、GrubHub等平台的外卖员的劳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自身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在资本的运作中沦为了“困在算法里的人”。数字平台与算法不断为资本优化着资源分配与管理方案,外卖平台的奖励惩罚机制迫使外卖员不断地“用生命在加速”,迅猛发展的网购平台极大地增加了快递员的工作强度,背后的最大受益者仍旧是资本。运输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快递员、外卖员的对象化劳动即商品的位置变化,体现在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中,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实现资本增殖。

  除了上述两种在本质意义上具有生产性的“数字劳动”,还存在两种在衍生意义上具有生产性的“数字劳动”。第一种是参与剩余价值实现的“数字劳动”,即商业资本雇佣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过程结果的商品唯有进入流通领域转化为货币才能完成“惊险的跳跃”,[20]这种转化是由商业资本雇佣劳动完成的。“对商业资本来说,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直接生产的。”[21]商业资本并不参与剩余价值的生产的全部过程,而是凭借在总资本中的所占比例参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商业资本家通过低于商品的生产价格购买产业资本家的商品,从而扣除产业资本的部分利润。当前以数字平台为中介实现商品交易的“数字劳动”,比如网络带货主播的劳动,是商业资本雇佣劳动在数字化时代的变型。网络主播以数字平台为中介在网络直播间中推荐商品,凭借自身流量吸引观众进行消费。相较于传统的实体销售模式,网络带货主播借助数字平台能够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效率的商品销售,加速了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助推了产业资本循环,来提升了资本周转速度,加速了资本增殖,因此这种“数字劳动”对于雇佣它们的商业资本而言便具有了生产性。

  第二种在衍生意义上具有生产性的“数字劳动”是参与剩余价值分割的生产劳动,这是资本在非物质生产领域发挥作用的表现。关于非物质生产,马克思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生产的结果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的人而独立的形态……如书、画,总之,所有与艺术家所进行的艺术活动相分离的艺术品”。[14]340 这样的一种情况还只是向资本主义生产的过渡形式,甚至在形式上还没有从属于它;二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14]341 这种劳动对当时的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来说虽然微不足道的,却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这是由于社会生产始终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不生产商品而是直接提供服务的劳动并没有带来社会使用价值与价值总量的增加,但是它们一旦被资本雇佣,便能为雇佣它们的资本分割产业资本利润。当前,“‘第三产业’在所有的资本主义经济体——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不发达经济体中所消耗的社会总劳动量的比例持续不断的增加”。[22]以数字平台为中介的服务业劳动,比如与平台签约的网红进行直播、网络教师在线授课、网络医生在线问诊等,正是属于参与剩余价值分割的“数字劳动”。这与马克思笔下的资本家雇佣的演员、教师、医生等劳动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借助数字平台实现了不局限于时空的服务业劳动,使人类能随时随地借助数字设备享受服务,极大地拓展了资本生产的时空领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本增殖;但就本质而言,这些劳动虽然没有将主体的劳动能力对象化到产品中,没有通过劳动的对象化形成价值与剩余价值,却在资本主义生产整体中为雇佣它们的资本获取了出资额比例的平均利润,因而这种“数字劳动”对于雇佣它们的资本而言也是具有生产性的。

  当前“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层出不穷,不胜枚举,对“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分析,不能停留在使用价值层面按照“数字劳动”的物质内容作出判断,而是要拨开纷繁复杂的现象,回到资本增殖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质维度对“数字劳动”有没有生产性作出界定。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整体而言,生产领域中产业资本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属于生产劳动;流通领域中的雇佣劳动只能改变商品的价值形式,没有创造使用价值,更不必说价值与剩余价值,因而属于非生产劳动。但对于单个资本而言,情况却并非如此。商业劳动与服务业劳动对于雇佣它们的资本而言也具有生产性。因而判断“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首先要基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分析“数字劳动”是否实现了资本增殖,进而基于劳动是否实现了对象化分析“数字劳动”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资本增殖,是否实现了劳动的对象化,从而将其划分为本质意义的生产劳动与衍生意义的生产劳动。物质生产抑或非物质生产并不影响对“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判断,二者分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规定,不可相互混淆、一概而论。

  马克思使用生产劳动范畴是为了揭示资本增殖的秘密,解释资本何以成为了一种具有“生产性”的力量,呈现为“自我增殖”的假象,生产劳动则是隐藏在资本的生产力表象之下的本质所在。“生产劳动不过是对劳动能力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所具有的整个关系和方式的简称”,[14]326 表征了雇佣工人的劳动能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存在方式,产业劳动、商业劳动以及服务业劳动则是生产劳动在资本运动过程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实现资本增殖。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渴望与追逐促使它无休止地运动,资本家通过优化劳动的组织形式与技术基础,使资本更大限度地吮吸活劳动以提高使用价值的生产率,根本是由于剩余价值生产必须要以价值生产为前提,而价值生产又必须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正如安德鲁·芬伯格(Andrew Feenberg) 所说:“资本霸权不是依赖于一种社会控制的技巧(technique),而是在根本上依赖于从技术上将资本霸权运行于其中的整个社会关系领域进行重新建构。”[23]伴随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运用,机器的自然力不断替代人力生产使用价值,雇佣工人完整的劳动能力不断被解构,沦为局部工人的劳动者难以离开资本的统治而自由生存,这是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不断加深的过程,也是劳资矛盾逐步扩大的过程。

  数字技术催生的“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无疑是当代资本主义劳资矛盾的新表征。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使得资本主义生产从现实的工厂拓展到虚拟的“数字平台”,“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矛盾运动意味着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在时空领域不断延展与深化,身陷资本逻辑囹圄的劳动者并未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应用而重获自由,反而继续受到资本的剥削与统治,服务于资本增殖。无论是自动化工厂的“无人化生产线”,还是ChatGPT对于熟练工程师编写基础代码等具有重复性的工作的替代,以AI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应用已经极大地代替了人力生产使用价值,然而这并没有使劳动者从事到发展自由个性的劳动中,“数字机器”替代了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产业劳动后,幸免于成为相对过剩人口的劳动者却又被资本投入到用于实现与分割剩余价值的商业劳动与服务业劳动中。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非但没有被“数字劳动”这一现实劳动形态所证伪,反而为咱们提供了分析当代资本主义价值创造与资本增殖的理论工具。

  基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辨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第一步是要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出发,以是不是真的存在雇佣关系作为判定“数字劳动”有没有生产性的前提;其次,需要讨论“数字劳动”被谁雇佣、用于何种生产的问题,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而言,唯有实现了资本增殖的雇佣劳动才是具有生产性的劳动;最后,对于“数字劳动”是否实现了对象化的讨论可以厘清这一劳动在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分割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从而区分本质意义与衍生意义上的生产劳动,明晰“数字劳动”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了生产性。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由数字技术的资本化带来的“数字劳动”异化、“数字拜物教”等一系列数字化新议题,科学地进行当代资本主义批判,利用现实资源深化与发展马克思主义,从而恰当地把握数字化带来的劳动解放契机,思考数字化时代的劳动解放何以可能。

  [5]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312.

  [8]胡莹,钟远鸣.平台数字劳动是生产劳动吗——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的分析[J].成都:经济学家,2022(8):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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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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